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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師於學期中,得否申請假出國觀光案

  • 類別:公告
  • 上版日期:112-12-29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同法第35條規定,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

二、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略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

三、查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第15點規定,教師請假由學校校長依教師請假規則自行 核定,並登記備查。

四、爰此,為兼顧校務推展及學生受教權益,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請假出國,規定如下:

   (一)教師應利用寒、暑假期間申請出國觀光為宜,學期中得以不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前提,利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  國,惟不得於學期中自費代課、調課、補課或請補休、休假、事假、病假方式出國觀光。

  (二)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非因公出國,得由學校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下,依個案事實情形,斟酌實際需  要覈實認定逕行給假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