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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 類別:公告
  • 上版日期:113-08-19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已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經縣府同意。
 三、補休期限:補休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五、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請同仁於8月20日前完成學習時數。

六、檢附服勤實施辦法、實務案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