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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縣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延長辦公時數及其加班補償相關規定

  • 類別:公告
  • 上版日期:113-08-28

說明: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          勤實施辦法(下稱服勤辦法)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管制要點(下稱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二、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            加班;而公務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其加班時數,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            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各機關學校如為下列情形需要,得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時數如下:

()因下列情形需要,經專案簽准機關首長同意後之延長辦公時數: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6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                超 過1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加上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             度有困難:得不受工作日每日6小時,休息日每日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每月仍不得超過80小時。

   3、上開本權責核定之專案加班,倘有所屬人員每日辦公時數逾14小時(法定辦公時數及延長辦公時數合計逾14小                 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符合下情形,經事前專案報請本府同意後之延長辦公時數:

   1、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惟需於專案結束後或每半年             將勤務檢討、業務簡化等工時調降規劃檢討報告函送本府備查。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               超過80小時,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四、公務人員經覈實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加班)後,依保障法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本府於113110日府人考一字第1133105083號函、同年229日府人考一字第1130507953號函及同年715日            府人考二字第1130548924號函諒達,請各機關學校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五、此外,加班係以加班費方式補償者,依加班費管制要點第4點規定,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准外,每人加班            費支給時數上限工作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六、檢附文宣一份,請參閱。